谢谢胖虫。因此我那文章的目的被摆明了。
 
 
 
我从前在一个论坛用“眼保健操”的名字写过一个类似于解释人权的帖子。
 
那时谈论人权是否天赋以及理性等。
 
我当时好象是这样写:
 
人权不是天赋,而是一种信仰和选择。
 
世界上的人有选择了信仰丛林法的,有选择了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的,有尚未没有对自己表态的。
 
如果人有选择了信仰丛林法的和另一个选择了信仰丛林法的人共处,那么这是一种战争关系。
 
如果人有选择了信仰丛林法的和一个选择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的人共处,那么也是一种战争关系。因为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的人在自己权利遭到践踏和侵犯的时候必定捍卫自身。
 
如果人有选择了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的和另一个选择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的人共处,那么这是一种和平关系,在之上人们可以开始考虑建立平等契约,建立保障人权的法律,因而建立属于契约中人自己的国家。
事实上国家的作用就是保障国家中的成员的和平共处环境。
 
如果一个人选择了信仰丛林法,那么这个人处在一个保障成员的和平共处环境的国家中时,他有两种选择,要么在表面上做到不去无缘无故地侵犯他人的基本人权,要么不这样做。如果他选择前者,那么他得到那国家所保障的和平,并且国家保障他的基本人权,当然他可以在心中保持战争状态;如果他选择后者,那么国家使用国家机器绳之以法,或者他可以离开国家。
 
如果一个人选择了人的基本权利的,而这个国家是一个侵犯人权的专政工具,那么他和国家的关系完全可以是战争关系。这种战争关系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在当事者心中的战争状态。
 
(想不起来了,暂时写这些。先下网)